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公正



近来发生的“狗屎”以及“雏妓”事件,令人对法律有新的认识,也带来了一些迷惘。按理,法律是维持国家社会次序,稳定的重要条文以及实践。又有人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虽然情境有所不同,但在这两回事件里所反映的却似乎同是:始作俑者和罪魁祸首最终“逍遥法外”!


所谓的“法律不外人情”在这里好像并不真实。因为在现有法律下,为了审理程序的正确和准确(?),往往是“照章行事”(Law by law)(最低限度在这两回事件里所反映的令人感觉如此),基本不考虑情况和动机,而是一律“公事公办”,一概认为犯法就是犯法。这使我想起法庭外,一手握剑,一手提天平,双目蒙紧的正义女神形象- 固然是铁面无私,但未免有点盲目的冷酷。


相形之下,不禁有点向往历史上和传说中的中国古代清官判案,当时的审判结果虽然主要依据“清官”个人能力,见解和价值观,但其中也往往包含了人情事故,合情合理之处,每每令人拍案称快。最重要是:正义最终得以伸张。


然而,这些远古的场景事迹,无论真假以及曾经如何激奋人心,都属“俱往矣”!现实是:“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到头来,法律不单只是维持国家社会次序或“杀一儆百”而已,法律也不无“教育”成分罢?!




26.4.2012

2 条评论:

  1. 历史上, 狄公(唐朝狄人杰)比包公 (宋朝包拯)还判案精确。
    可惜包公比狄公在民间更有名。
    详见狄公案与高罗佩 Robert Hans van Gulik: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B%98%E7%BD%97%E4%BD%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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