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星期四

另一种腐败?!

       早年曾在一个(自称?)半官方的部门工作过十余年,但从来也不是有关体制里的人。或许那时年少气盛加上一股天真傻气,总认为搞艺术的人不应该依靠某种势力来成就自己的事业,而应该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去追求理想,虽然最终成败,也只能看天意,但如此会更有精神上的自由。
       体制无论公私既是由人组成形成的,人性复杂人心难测,里头肯定有好人好事,也免不了会有坏人坏事,但历史告诉我们,一个机构组织的最终成败,就看里头“正邪”势力的比例平衡了?
       虽然没兴趣参与政事,但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对时事还是有一定的关心。凭良心说,过去有很多年,政府在许多方面都有令人满意的表现,例如在行政运作效率方面更是新加坡的品牌和骄傲。
       但近年来,不知是否因为某些价值观的改变?这个“效率表现”渐渐仿佛有点走火入魔?自从公园局脚车事件以后,许多大小官员都如惊弓之鸟,人人自危?来到有关“购买”的事,更是如临深渊似的步步为营!
       年前因为一间学校委约作曲便碰到这样的事:学校庆典需要两首包含朗诵与舞蹈成分的大型中西合奏曲,由于演出必须预先计划筹备,和这次演出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一早都亲自上门来和我谈妥了一应事项,于是万事俱备,只欠一纸合约。
       若按10多年前的做法程序,我只要签好同意书或合约,把工作完成,有关方面便会以支票或汇款付费,虽然官方还钱的速度往往远不及征税收罚款的效率,但起码整个过程干净利落,皆大欢喜!但这回,要取得费用,我必须以一个“贩卖者”(vendor)的身份去“投标”!虽然觉得有点古怪别扭,但为了体谅有关负责人的苦衷以及顾及个人“生计”,还是勉为其难的去进行“申请”。
       应做的都做了,一切就绪,但事情却不很顺利,因为:一开始没有人参与投标(或投标人数不足?),于是学校必须重新“公开招标”,如此便又拖了好一阵子,后来终于有人来“投标”了,我才得以理所当然的“标到”这份(其实早已完成的)工作!问题是,有关人等彼此心照不宣照章行事的“演戏”,苦了的却是其他那些无辜可怜以及毫无希望的“投标者”,这是否也是一种“公然”的欺骗?这样做对他们又公平吗?而整件事因为有关制度或有关人等不敢(向上头反映?)也不能负责任而变得旷时费日浪费时间,除了谈不上效率,是不是还很愚蠢?
       过后,我仿佛还有种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挫折感!因为无论愿意与否,对于那些“误入歧途”的其他投标者来说,“我还是有关“阴谋”的一份子?!
       根据近日圈子里许多关于一些政府部门办事方式的传言,以上所述也许只是个人所见的冰山一角?若然,这种从上而下变本加厉的自我保护心态,会不会骨牌效应般的蔓延而最终把我们多年以来所建立起来的效率表现拖垮?对有关人等而言,这是否也是一种“负面教育”?!
       写了这些,若让那些“富有责任感”的有关官僚看到,或许很难再“标到”“政府工”了吧?!(注)


注:曾经因为向一个教育部门负责人进言反馈而遭到类似“封杀”的回应和后果!他们的心态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杀一儆百?
10.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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